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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股份公司诉四川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受理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双流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起诉称,原告早在1978年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PUMA商标(注册号码:76552、76554)、“豹图形”商标(注册号码:76559)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注册号码:570147)。商标注册后,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经原告调查取证,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双流店销售的休闲鞋商品上印有豹图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双流店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犯鲁*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双流店支付鲁*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该款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支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鲁*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自愿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给鲁*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8年3月3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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