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蔡*与被告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撤回对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蔡*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给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