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盘**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的负责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电线电缆的现代化企业,坐落于我国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基地-乐清,总投资3亿元,占地总面积8万平方米。原告于2001年即申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3262602,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接头套”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止。经过原告长期连续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原告“”商标,获得多项全国及省市荣誉,原告“”牌产品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产值、市场占有率均为同行业前茅。事实上原告“”注册商标,已经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中国驰名商标。原告请求对该法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近期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绝缘胶带、五金工具商品以及交易文书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显然,被告是在攀附和利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误导公众,借以销售其绝缘胶带、五金工具商品,拓展市场。根据《商标法》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答辩称:经过我们查询,原告没有在“五金工具”上注册“”商标,而且原告生产和销售的是“电缆”产品,而我们经营部销售的是五金工具,两者分属不同行业,不会损害原告市场利益,我经营部销售五金工具时间不长,没有盈利,为避免引起更大的麻烦,在被起诉后,已经不再销售了,原告要求我经营部赔偿五万元没有依据。总之我们经营部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商标权利的证据

1、“”图形商标注册证书(第3262602号),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线;电缆;电缆接头套;电源材料;电线接线器等”商品。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原告许可其关联公司上海*限公司使用第3262602号“”商标,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与其关联公司上海*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均是生产和销售“”牌电线电缆的企业。

原告拟以证据1-3证明第3262602号商标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组证据: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一部分原告“”商标知名度及荣誉度

4、相关杂志关于中国电器之都——乐清市的相关介绍,2002年原告所在的乐清市被中国*联合会授予中国电器之都的荣誉称号,原告提交的“”商标所获各项荣誉以及广告的投放证据大量来源于温州、乐清的原因,原告在当地进行宣传达到了向全国推广宣传的效果和目的。

5、证明,2007年11月作为全国电线电缆行业的唯一地方性专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生产的“”牌煤矿用电线电缆在国内同类产品中产值、销量、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2006中国电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06年11月原告生产的“”牌被中国*协会、中国*研究中心、品牌*联合会、欧洲*联合会、国*联合会评为“2006中国电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

7、中国优质产品,2007年3月“”牌“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产品在中*学会开展的中国优质产品推广活动中,获得中国优质产品称号。

8、中国电线、电缆行业著名品牌,2006年10月原告生产的“”牌电线电缆被中国*中心、中国名*导委员会评为“中国电线、电缆行业著名品牌”。

9、中国电线电缆市场消费者满意十佳品牌,2007年3月“”牌电线电缆被人民*场报、中国联合商报社、购物导报社、品牌杂志社、中国*协会、世界*中心、国际合*国办事处评为“中国电线电缆市场消费者满意十佳品牌”。

10、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原告生产的“”牌电焊机电缆、聚氯乙稀绝缘聚氯乙稀护套电缆、无护套电缆电线、软电缆电线、通用橡套电线电缆被审核浙江*监督网、浙江*务中心授予“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称号。

11、(2003)中国(太原)煤炭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推荐产品,2003年经山西*业协会对“(2003)中国(太原)煤炭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参展产品进行评审,原告生产的“”牌煤矿移动橡套软电缆、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为该届展览会“推荐产品”荣誉称号。

12、第四届(2005)中国(太原)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推荐产品,2005年经第四届(2005)中国(太原)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组委会“推荐产品评选委员会”评选,原告参展的“”牌煤矿用阻燃电缆被授予该届展览会“推荐产品”荣誉称号。

13、乐清市名牌商标,经乐清市人民政府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九类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为乐清市名牌商标。

14、质量、计量信得过产品,2002年原告生产的“”牌电线电缆被黄冈市*术监督局评为“质量、计量信得过产品”。

15、证书,经乐清*管理局考核,认定原告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16、电线电缆行业副会长单位、会员证书,由于原告生产的“”牌产品质量优良,销量高,原告被乐清*行业协会聘为副会长单位。

17、会员证书,2003年原告被中国*协会矿用电缆专业委员会选为第2届中国*协会矿用电缆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18、证书,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经浙江*务中心认定,原告的“”电线电缆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要求,准予进入《浙江质量技术监督网》。

19、证书,2004年7月15日经温州*监督局、温州*监督协会认定,原告符合要求,准予进入《温州质量网》。

20、关于成立矿用电缆学组的批复,2006年3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经中国*学会煤矿电工专委会批准,成为第一届矿用电缆学组成员。

21、2005年度诚信民营企业,2006年2月原告被中共*宣传部、乐清*管理局、乐清*业协会评为2005年度诚信民营企业。

22、百家企业献爱心模范单位,2006年1月原告被乐清*管理局、乐清*业协会评为百家企业献爱心模范单位。

23、2006年度AAA级信用企业,原告被中国*州市分行评为2006年度AAA级信用企业。

2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2006年11月原告的“”牌系列煤矿用电缆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认定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3日。

25、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2007年2月原告的“”牌系列煤矿用电缆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认定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至2009年2月5日。

2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2003年-2004年原告生产的“”牌系列电线电缆产品经中国*中心认证,均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27、检验合格证,2007年-2009年原告生产的“”牌系列电线电缆产品经国家采*检验中心认定,符合《煤矿用阻燃电缆的企业标准》。

以上证据4-27拟证明“”商标被各级权威机构及政府机关所认可,先后被授予“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中国电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优质产品”、“中国电线、电缆行业著名品牌”、“中国电线电缆市场消费者满意十佳品牌”、“中国(太原)煤炭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推荐产品”等荣誉,“”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被相关公众和权威部门所认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部分原告“”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

28、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的证明,乐清*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商标自2002开始使用,2003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已持续使用5年。原告生产的“”牌系列产品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9、2003年抽样试验报告,2003年中国*中心对原告生产的“”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进行CCC检验。

30、2004年抽样试验报告,2004年中国*中心对原告生产的“”牌橡套软电缆电线产品进行CCC检验。

31、2005年抽样试验报告,2005年中国*中心对原告生产的“”牌橡套软电缆电线产品进行CCC检验。

32、2006年检验报告,2006年国家采*检验中心对原告生产的“”牌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产品进行安标定期检验。

33、2007年抽样试验报告,2007年中国*中心对原告生产的“”牌橡皮绝缘电缆电线和(或)电焊机电缆产品进行CCC检验。

34、历年原告使用“”商标实样,原告持续使用“”商标。

以上证据28-34拟证明“”注册商标历史悠久,经过长达5年的连续推广和使用,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

第三部分原告“”商标的持续和广泛宣传的证据

35、第三届国际煤炭、矿产及勘探技术设备展览会,2006年1月26日-2006年1月28日原告参加了在新疆乌鲁木齐举行的第三届新疆国际煤炭、矿产及勘探技术设备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36、第五届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及矿业技术装备展览会,2006年8月16日-2006年8月19日原告参加了在贵州省展览馆举行的第五届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及矿业技术装备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37、第五届(2006)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2006年4月22日-2006年4月24日原告参加了在山西省太原市举行的第五届(2006)太原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38、第六届中国电器文化节展览会,2006年2月8日-2006年2月10日原告参加了在浙江省乐清市举行的第六届中国电器文化节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39、第三届西部国际煤炭及采矿业博览会,2006年3月29日-2006年3月31日原告参加了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的第三届西部国际煤炭及采矿业博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0、第五届中国电器文化节暨国际电工产品博览会,2005年2月14日-2005年2月16日原告参加了在浙江省乐清市举行的第五届中国电器文化节暨国际电工产品博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1、第四届中国北方采矿设备及安全技术产品博览会、第四届全国矿用物资设备交易会,2006年3月29日-2006年3月31日原告参加了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的第四届中国北方采矿设备及安全技术产品博览会、第四届全国矿用物资设备交易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2、2007年乐清工业博览会及户外广告登记表,原告在2007年乐清工业博览会上设立单独展位宣传“”商标。

43、第四届中国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2005年6月10日原告参加了在山西省太原市举行的第四届中国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4、中国西部(重庆)矿业安全及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2006首届中国西部(重庆)煤矿人才交流会,2006年10月27-29日原告参加了在重庆市举行的中国西部(重庆)矿业安全及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2006首届中国西部(重庆)煤矿人才交流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5、第六届(2007)太原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原告参加了在太原市举行的第六届(2007)太原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6、2006中国临汾首届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原告参加了在临汾市举行的2006中国临汾首届煤炭工业技术装备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7、第三届中*煤炭矿冶工业及矿产品展览会,2006年4月20-22日原告参加了在昆明市举行的第三届中*煤炭矿冶工业及矿产品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48、第三届中国(内蒙古)煤炭及采矿业展览会、第三届内蒙古国际煤炭、矿业生产技术设备展览会,2006年6月15-17日原告参加了在内蒙古包头市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内蒙古)煤炭及采矿业展览会、第三届内蒙古国际煤炭、矿业生产技术设备展览会,在展会上宣传“”商标。

以上证据35-48拟证明原告参加全国同行业产品的展览会的证据,原告在展会上设展位宣传“”商标。

49、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2007年1月20日-2008年1月20日原告委托乐清市*有限公司在出租车后视窗上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0、广告租赁协议书,2006年1月28日-2008年1月27日原告委托乐清市*有限公司在国道中间绿化带内制作灯箱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1、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2007年1月30日-2008年1月30日原告委托乐清*有限公司在户外竖立高炮广告,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2、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2007年1月25日-2008年1月30日原告委托乐清市*限公司在户外进行路牌广告,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3、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2007年1月23日-2010年2月23日原告委托乐清市*有限公司在户外竖立高炮广告,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4、广告承揽合同,2005年-2006年原告委托乐清市*有限公司在户外竖立路牌广告,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5、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2005年11月20日-2006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乐清市*有限公司在出租车后视窗上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6、广告承揽合同,2005年1月20日-2006年1月19日原告委托乐清*有限公司在户外墙体上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57、广告承揽合同,2003年10月1日-2008年10月原告委托乐清*有限公司在户外路牌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以上证据49-57拟证明原告在户外竖立高炮、路牌等宣传“”商标。

58、印刷合同书,2005-2007年原告委托天虎*公司制作产品选型手册、资质证书、推荐产品名录、产品样本多达上万本,在上面宣传“”商标。

59、订货合同,2005-2007年原告委托天虎*公司制作红木挂历,在上面宣传“”商标。

60、订货合同,2005-2007年原告委托杜*制作产品选型手册、资质证书、推荐产品名录、产品样本、手提资料袋多达上万个,在上面宣传“”商标。

61、形象片制作协议书,原告委托温州*限公司制作宣传企业与“”商标的形象片VCD光盘五千余张,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

62、其他广告宣传合同、宣传实样及相关证明,原告宣传原告企业及“”商标的实际样态以及相关证明。

以上证据58-62拟证明原告用其他方式宣传“”商标。

63、2004-2007年部分广告费用发票,原告为推广宣传“”品牌在全国进行广告宣传,宁波江东五交化市场、出租车后视广告、乐*报社、中国贵州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贵阳)、中国知识产权报、乐*中心、浙江省*业协会、济南*限公司、2006年第三届西部国际煤炭及采矿业博览会(西安)、太原百*有限公司、新疆*限公司、重庆*示中心、广西南*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宁波新*有限公司、山西永*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温州*限公司、山西百*限公司、太原市*材有限公司等单位向原告出具广告费发票、广告覆盖浙江、贵州、北京、山东、陕西、山西、湖北、云南、新疆、广西、武汉等全国二十几个省市地区。

原告拟证据35-63所选取的部分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参展资料、平面媒体广告内容载体、广告投放证明,证明原告为推广宣传“”牌商标持续时间长,范围遍及全国,广告形式多样化,广告发布程度深,广告费投入巨大,使得“”商标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

第四部分原告“”注册商标曾经受到保护记录的证据

64、原告关于“”商标曾被侵权受保护的说明以及处理后果,2006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假冒“”品牌的侵权产品出现,与工商局奔赴侵权地积极打假取得成效。

原告拟以证据64证明“”商标曾经受到保护的记录的证据,原告积极维护品牌形象。

第五部分原告“”注册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

65、原告各地主要代理商登记表以及部分客户资料,原告的“”牌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主要销售客户有七十余家,原告“”牌系列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及地区:贵阳、天津、山西太原、孝义、晋城、介休、灵石、大同、包头、鄂尔多斯、朝阳、沈阳、长春、吉林、大庆、哈尔滨、扬州、徐州、南京、杭州、宁波、长兴、余姚、金华、瑞安、玉环、上虞、永中、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龙岩、厦门、福州、乐平、上饶、南昌、九江、济南、济宁、焦作、武汉、武昌、黄石、十堰、沙市、郴州、娄底、梅州、淡水、柳州、南宁、昆明、西安、汉中、兰州、西宁、银川、库尔勒、乌鲁木齐等地。

66、部分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门头牌匾照片,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经销商营业执照。

原告拟以证据65-66证明原告建立起的全国庞大的销售网络体系,证明原告“”商标广为知晓,知名度极高。

67、2004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统计2004年度原告主营业收入为89367512.15元,主营业务利润为8712303.52元,营业利润为6560803.29元,净利润为4822988.21元。

68、2005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统计2005年度原告主营业收入为109876255.39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0161907.79元,营业利润为7411614.09元,净利润为5159962.86元。

69、2006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统计2006年度原告主营业收入为125185770.44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0864142.84元,营业利润为8104445.57元,净利润为5964198.98元。

70、2007年1-10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统计截止到2007年10月31日,原告主营业收入为125618463.92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0592770.68元,营业利润为8156216.07元,净利润为5434801.55元。

71、2004-2006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证明,经统计2004-2006年度原告产量分别为:9130万元,11184万元,12717万元,销售收入分别为8937万元,10988万元,12519万元,利润分别为482万元,516万元,596万元,税收高达320万元、331万元、392万元。

原告拟以证据67-71证明“”商品产量、销量、以及宣传广告投入等等的证明,证明原告的综合经济实力处于同行业的前茅,产品质量优良,“”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

72、大型工程的中标通知书(部分),由于原告的“”牌电线、电缆商品知名度高,市场信誉好,经常被邀请参加大型工程集团的招标活动并中标,如:贵州水城*责任公司、中铁*限公司、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中煤三建物资*中心、湖南*集团、**同煤*任公司、焦煤*供应处、内蒙古*有限公司、阳泉市*有限公司、山西*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和工程项目。

73、部分工程业绩统计,原告的“”牌商标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至以下地域和大型工程:贵州*公司、山*公司滇东工地、六枝矿业集团、六盘水供电局、大方黑桃煤矿)、浙*纳集团、宝业建设集团、振中*股份、宏马铜业、杭州明珠城、温州金谷大厦、宁*务局等)、四川(旺苍煤矿、攀煤集团、攀*团等)、黑龙江(双*务局、鸡*务局、大庆石*应总公司、哈尔滨*任公司、哈尔滨*任公司)、上海(上*集团、上*造船厂、上海*工程局、上*集团、上海*工程、上海*程公司、上海*资公司、上海通*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峪煤矿、北京放马峪铁矿、首钢碳石矿等)、重庆(南*务局、重庆南川后山煤矿、永*务局等)、山东(枣*集团、兖*务局、济*集团、烟*电局等)、河南(义*务局、微*业集团、焦*务局、平*务局、河*公司等)、江苏(徐州矿务局等)、福建*船公司等)、广西(铁*四局等)、海南(奥林匹克花园等)、江西(丰*煤矿等)、吉林(长*集团等)、湖北(黄*务局等)、新疆(克拉*设公司等)、湖南(白*集团等)、辽宁(阜*务局等)、青海(西*集团)、陕西(铁十二局等)、甘肃(兰州供电局)、河北(河*工集团等)、内蒙古(包头*公司等)、云南*业集团等)、山西(晋*务局、阳*务局等)、广东(梅州交建公路局)等地。

74、2005年“”产品特约总经销合同(部分),原告的“”牌商标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济南、黄石、杭州、太原、宁波、路桥、侯马、包头、介休、徐州、武汉等地。

75、2005年“”产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部分),原告的“”牌电线、电缆商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客户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河南(义马、焦作)、广西(南宁)、浙江(兰溪、乐清)、山西(朔州、阳泉)、江苏(扬州、苏州)、贵州(贵阳)、湖南(新化、郴州)、甘肃等地,服务客户如:义马镍*责任公司、焦作煤*限公司、朔*峪煤矿、兴乐*公司、甘肃*限公司、郴州*有限公司、中*集团机械工程等公司。

76、2006年“”产品特约总经销合同(部分),原告的“”牌电线、电缆商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贵州(贵阳)、山西(太原、介休、灵石、左权)、内蒙古(乌海)、辽宁(朝阳、沈阳)、吉林(白山、长春)、江苏(江阴、南通、南京、徐州、扬州、泰州)、浙江(瑞安、路桥、杭州、舟山、长兴、金华、绍兴)、安徽(芜湖、合肥)、福建(龙岩、福州、厦门)、江西(上饶、九江、宜春)、山东(藤水、济南、)、湖北(阳逻、黄石、沙市)、广东(梅州)、广西(南宁)、越南(广宁)、云南(永*)等地。

77、2006年“”产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部分),原告的“”牌电线、电缆商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客户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山西(阳泉、阳方口)、山东(薛城、枣庄、滕州)、湖南(娄底)、浙江(黄岩、杭州、乐清、宁波)、河南(郑州)、江苏(扬州、)、陕西(铜川)、上海、内蒙古(包头、鄂尔多斯)、安徽(安庆)、新疆(乌鲁木齐)、甘肃(兰州)等地,服务工程和客户如:中*集团上海轨道交通7号线、杭州凯*限公司、宁*务局、枣*集团、滕*公司等。

78、2007年“”产品特约总经销合同(部分),原告的“”牌电线、电缆商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贵州、福建(漳州、莆田、泉州、厦门)、山东(济宁、济南、青岛、泰州)、湖南(郴州、)、安徽(六安、合肥、巢湖)、江苏(南京、徐州、扬州)、浙江(舟山、杭州、温州、台州、金华、绍兴、上虞、余姚、玉环、温岭、长兴)、新疆(乌鲁木齐、)、河南(焦作)、黑龙江(大庆)、湖北(沙市、孝义、黄石)、北京、江西(上饶、瑞安、宜春、九江)、山西(太原、介休、灵石)、内蒙古(包头、乌海)、陕西(榆林)、辽宁(锦州、)吉林(长春)、甘肃(兰州)、广西(南宁)等地。

79、2007年“”产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部分),原告的“”牌电线、电缆商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客户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山西(阳泉、朔州)、新疆(乌鲁木齐)、安徽(宿州)、内蒙古(准格尔、包头)、甘肃(兰州)、湖南(娄底、常德)、广西(东兴)、江苏(扬州、南通)、陕西(咸阳)等地,以及中铁*限公司采购“”牌电线、电缆商品的合同。

80、200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4年原告“”商品销往贵州(贵阳)、山西(垣曲、孝义、晋城、阳泉、介休、长子、太原、大同、侯马)、内蒙古(宁城、包头、准格尔、根河)、新疆(库尔勒)、辽宁(鞍山、盘锦、大连、沈阳)、甘肃(凉山、白银)、吉林(伊春、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大庆、密山)、上海、江苏(常州、张家港、南通、徐州、江阴、昆山、无锡、南京)、浙江(嘉兴、舟山、余姚、绍兴、瑞安、杭州、诸暨、金华、义乌、奉化、上虞、宁波、长兴)、安徽(淮南、蚌埠、马鞍山、合肥、巢湖)、福建(宁德、龙岩、南平、福州、厦门、福鼎、三明)、江西(乐平、丰城、九江)、山东(章丘、肥城、新泰、济源、济南、淄博、济宁、青岛、滕州、东营)、河南(南阳、安阳、洛阳、郑州、焦作、驻马店、平顶山)、湖北(武穴、潜江、黄石、武汉、十堰、襄樊、大冶)、湖南(邵阳、娄底、资兴)、广东(梅州、韶关)、广西(南宁、柳州)、云南(思茅)、陕西(西安、韩城、铜川)、宁夏(银川)等地。

81、200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5年原告“”系列商品销往贵州(六盘水、贵阳)、河北(秦皇岛、唐山)、天津、北京、山西(古交、介休、阳城、左权、忻州、原平、侯马、朔州、阳泉、大同、长子、柳林)、内蒙古(察哈尔、鄂尔多斯、包头、准格尔、呼和浩特)、辽宁(盘锦、义县、沈阳、大连、朝阳)、吉林(通化、舒兰、长春)、黑龙江(哈尔滨、大庆)、上海、江苏(淮安、江阴、南通、昆山、张家港、南京、扬州、徐州、镇江)、浙江(瑞安、长兴、台州、上虞、乐清、宁波、丽水、嘉兴、杭州、舟山)、安徽(芜湖、马鞍山、淮南、蚌埠、宣城、合肥、铜陵)、福建(龙岩、厦门、福鼎、南平、泉州)、江西(乐平、九江)、山东(滕州、东营、邹城、青岛、东阿、德州、荣成、新泰、龙口、济南、莱芜、莒县)、河南(驻马店、郑州、焦作)、湖北(赤壁、襄樊、鄂州、十堰、黄石、宜昌、武汉、随州)、湖南(郴州、娄底、邵东)、广东(梅州、韶关)、广西(柳州、南宁)、云南(勐海、宣威、安宁)、陕西(铜川、澄城、汉中、西安)、甘肃(天水、兰州、西昌、嘉峪关)、宁夏(银川)、新疆(鄯善)等地。

82、200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6年原告“”系列商品销往贵州(大方、贵阳)、河北(邯郸、涿州)、北京、天津、山西(交口、榆次、介休、侯马、阳泉、朔州、宁武、长治、太原、大同、阳城)、内蒙古(呼和浩特、准格尔、达拉特、鄂尔多斯、包头)、辽宁(朝阳、大连、沈阳)、吉林(九台、舒兰)、黑龙江(大庆、哈尔滨、)、上海、江苏(如皋、张家港、太仓、南通、扬州、南京、无锡、徐州、镇江)、浙江(上虞、余姚、杭州、玉环、丽水、绍兴、宁波、乐清、金华、长兴、舟山、温岭)、安徽(宣城、黄山、蚌埠、巢湖、淮南、铜陵、合肥、芜湖、安庆)、福建(三明、宁德、泉州、厦门、南平)、江西(婺源、九江、景德镇、宜春、南昌)、山东(德州、泰安、青岛、济南、茌平、枣庄、济源、邹*、临清、淄博、济宁、禹城)、河南(驻马店、焦作、平顶山、洛阳、郑州)、湖北(公安、武汉、大冶、黄石、丹江口、宜昌、鄂州、十堰)、湖南(郴州、邵东、湘潭、常宁、娄底、株洲、永阳)、广东(东莞、梅州、韶关、惠州)、广西(盘县、南宁、百色)、云南(曲靖)、陕西(汉中、铜川、咸阳、澄城、西安)、甘肃(天水、兰州)、青海(格尔木、西宁)、宁夏(银川、石嘴山)、新疆(乌鲁木齐)等地。

83、2007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7年原告“”系列商品销往贵州(兴义、贵阳)、北京、天津、河北(蔚县)、山西(古交、长治、孝义、大同、朔州、寿阳、宁武、吕梁、阳城、原平、太原、长子、侯马、介休、晋城、阳泉)、内蒙古(呼和浩特、赤峰、包头、准格尔、临河、鄂尔多斯)、辽宁(凌源、义县、朝阳、阜新)、吉林(珲春、江源、长春、舒兰)、黑龙江(大庆)、上海、江苏(太仓、南京、昆山、无锡、扬州、南通、徐州、镇江)、浙江(景宁、金华、杭州、富阳、绍兴、宁波、上虞、舟山、台州、临海、温州、三门、余姚)、安徽(巢湖、宁国、合肥、芜湖、淮南、安庆、蚌埠、铜陵、青阳)、福建(邵武、厦门、龙岩、福鼎、福州、三明)、江西(丰城、九江)、山东(邹*、荣*、章*、新泰、莱芜、淄博、莱州、禹城、烟台、青岛、济南、阳谷、枣庄、泰安)、河南(洛阳、焦作、濮阳)、湖北(公安、黄州、武汉、黄石、荆州、宜昌、十堰)、湖南(邵阳、永州、岳阳、娄底、郴州、常德)、广东(梅州、东莞、广州)、广西(南宁、百色、东兴、柳州)、重庆、陕西(榆林、神木、黄陵、铜川、汉中、澄城、咸阳)、甘肃(兰州、天水)、青海(西宁)、宁夏(石嘴山、银川)、新疆(乌鲁木齐、库*)等地。

证据72-83是从2004年-2007年共4年的部分销售合同、代理协议以及销售发票,原告拟证明“”牌系列商品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体系的过程,历史悠久,体系庞大,遍及全国几乎每个城市,证明“”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

84、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摘选),“”牌电线电缆的顾客填写的满意度调查表,反映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信誉度好,深受相关公众的喜爱。

85、中华*国海关出口货物单凭证(摘选),“”系列商品销往境外的货物出口单,深受境外相关公众的喜爱。

86、商标注册证,原告对“”、“远缆”注册商标广泛进行防御注册,反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证据84-86是原告的“”系列商品出口的情况,以及原告对“”注册商标广泛进行防御性注册,拟证明原告的综合经济实力处于同行业前茅,产品质量优良,“”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

第三组证据:被告侵权的证据

87、侵权商品照片,被告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88、被告交易文书复印件,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说明我经营部侵害其商标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第326260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线;电缆;电缆接头套;电源材料;电线接线器等”,有效期为2003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

原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上述商标,2007年11月,乐清*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生产的“”牌煤矿用电线电缆在国内同类产品中产值、销量、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2006年11月,原告生产的“”牌被中国*协会、中国*研究中心、品牌*联合会评为“2006中国电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07年3月,“”牌“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产品在中*学会开展的中国优质产品推广活动中,获得中国优质产品称号;2006年10月,原告生产的“”牌电线电缆被中国*中心、中国名*导委员会评为“中国电线、电缆行业著名品牌”;2007年3月,“”牌电线电缆被人民*场报、中国联合商报社、购物导报社、品牌杂志社、中国*协会、世界*中心、国际合*国办事处评为“中国电线电缆市场消费者满意十佳品牌”;原告生产的“”牌电焊机电缆、聚氯乙稀绝缘聚氯乙稀护套电缆、无护套电缆电线、软电缆电线、通用橡套电线电缆被审核浙江*监督网、浙江*务中心授予“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称号。

2006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假冒“”品牌的侵权产品出现,奔赴侵权地积极打假取得成效,原告积极对“”商标及品牌进行维护,有受到保护的记录。

原告的“”牌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主要销售客户有百余家,原告“”牌系列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及地区。经浙江*家税务局、浙江省乐清市地方税务局统计,2004-2006年度原告产量分别为:9130万元,11184万元,12717万元,销售收入分别为8937万元,10988万元,12519万元,利润分别为482万元,516万元,596万元,税收高达320万元、331万元、392万元。

被告*山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成立于2007年10月19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李*。2007年10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得绝缘胶带、尖口钳、平口钳和螺丝刀,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这些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及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上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有必要进行跨类保护,并且该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要求,才得认定商标驰名这一事实。

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线;电缆;电缆接头套;电源材料;电线接线器等”等商品。从商品类别上看,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9类,而被告销售的五金工具属于第6类,绝缘胶带属于第17类,上述商品与原告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从实际发生混淆的可能来看,原告生产和销售的电线、电缆商品,与被告的产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本案中,原告以其在第9类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主张被告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属于请求注册商标权的跨类保护。因此,对原告所有的第3262602号“”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是判定本案诉争之侵权与否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1)原告自2003年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商标,主要销售客户有百余家,原告“”牌系列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及地区。2004-2006年度原告产量分别为:9130万元,11184万元,12717万元,销售收入分别为8937万元,10988万元,12519万元,利润分别为482万元,516万元,596万元,税收高达320万元、331万元、392万元;(2)原告投入了巨资、长时间、连续地通过各种形式、在专业和主流媒体上、在全国范围内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3)经过原告持续良好的经营,原告“”商标、产品以及原告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授予多项荣誉,主要有“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中国电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优质产品”、“中国电线、电缆行业著名品牌”、“中国电线电缆市场消费者满意十佳品牌”、“中国(太原)煤炭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展览会推荐产品”等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美誉度;(4)原告“”商品就被他人仿冒,原告有积极保护商标的记录。因此,原告的第3262602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系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并在商业交易文书上使用了“”商标。尽管五金工具和绝缘胶带和原告第3262602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相同商品也不属于类似的商品,但是,由于(1)原告的第3262602号商标系驰名商标;(2)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和交易文书上,都使用了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标;(3)本庭注意到,被告销售经营的产品与原告商品的功能存在边缘关系,被告当*也承认知晓原告的品牌,被告在户外用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十分近似,显然被告是在明知原告“”商业品牌的情况下开始上述商业行为的,具有主观故意;(4)被告的经营行为实际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在商品来源上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出处与原告在经营主体和商业信誉方面有着某种联系,破坏了原告与“”商标来源上的对应关系,损害了原告作为第3262602号“”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其他经营者仅有避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一般注意义务。作为商标权保护的一种特殊形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以禁止使用、停止侵权为原则。由于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被告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作为“”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应予以制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及被告的侵权情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可弥补原告所受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浙江*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山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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