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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物资公司与浙江奋**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奋*限公司诉被告贵*物资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奋*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贵*物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浙江奋*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88年,系全国最大的橡胶制品生产企业之一。1992年4月国*商局核准注册了“奋飞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591686号,核定使用在第7类“三角固定带(普通V带)”商品上。2004-2006年原告产品产能产量居全国同行业第三名,并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称号,事实上“奋飞及图”注册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原告请求对“奋飞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近期发现,被告在《黔西南日报》等媒体上刊载广告,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奋飞及图”相近似的“奋飞”商标的文具,被告开具的销售收据上也使用“奋飞”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奋飞”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人民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商标权利的证据

1、“奋飞及图”商标注册证书,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前身台州奋*限公司注册了“奋飞及图”商标,注册号为59168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三角固定带(普通V带)”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4月19日。

2、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03年6月6日,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奋*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3、商标档案,经过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原告第591686号“奋飞及图”注册商标,申请时间是1991年5月13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2年4月19日,至今已有17年之久。

4、变更登记情况,2007年7月20日,三门*管理局出具变更登记情况,证实原告系台州奋*限公司变更而来,台州奋*限公司一切权利义务均有变更后原告享有和承担。

第二组证据“奋飞及图”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一部分原告“奋飞及图”商标的知名度及荣誉度的证据

5、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及牌匾,2006年,经浙江*监督局审查,原告“奋飞牌”胶带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6、证明,2006年4月,浙江*业协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5年输送带产量为337万平方米,居全省同行业第二,普通V带6516万平方米,居全省同行业第三。2007年6月12日,中国*协会出具证明证实,2004-2006年,原告V带产能和产量,全国排名第三位。

7、名优产品,2001年,原告台州奋*限公司参加名优产品博览会宣传“奋飞”商标,并被评为该博览会的名优产品。

8、台州名牌产品牌匾,2003年10月,原告“奋飞牌”橡胶V带被台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台州名牌产品”。

9、2000年-2003年台州市著名商标牌匾,2000年11月,原告“奋飞”商标被台*商局、台州市*委员会认定为“台州市著名商标”。

10、2003年-2006年台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2003年11月,原告“奋飞”商标连续被台*商局认定为“台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06年11月。

11、2006年-2009年台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2006年12月,原告“奋飞”商标连续被台*商局认定为“台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09年12月。

12、证书,2004年,经化学工*督中心检验,原告生产的通过全国产品质量采标检验合格。

13、团体会员单位,2007年3月,原告当选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14、台州市守信企业,2002年,原告被台州市金融系统“重借款合同守银行信用”活动领导小组认定为“台州市守信企业”单位。

15、台州市管理星级企业,1999年度,原告被台州市人民政府评为“台州市管理星级企业”。

16、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及牌匾,1997年1月,原告前身三门*品五厂被三*商局认定为1995-199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7、技术进步先进单位,1999年原告前身被中*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确认为技术进步先进单位。

18、优秀技改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2005年原告被中*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确认为优秀技改先进单位。

19、证书,2003年,原告被台州市档案局考核认定达到市一级标准。

20、友好单位,1999年,原告被浙*报社评为友好单位。

21、牌匾,2003年12月,三*善总会对原告为慈善捐赠50万元表示感谢。

22、纳税信用等级证书,2003年7月,经三*税局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授予原告2002年度A级纳税信誉等级。

23、1996年-2006年度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及牌匾,1996年-2006年,原告及其前身连续11年,被浙江*作协会、浙江华*限公司确认为AAA级资信企业。

24、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7年1月,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的认证,原告企业的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标准要求。

25、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经北京世*限公司2003年初评和2006年复评,原告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国际标准。

26、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2007年,经浙江*监督局确认,原告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计量检测体系基本完善。

27、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2006年,经台州*监督局确认,原告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计量检测体系基本完善。

28、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认定原告生产的系列产品符合煤矿安全有关的规定。

29、检验合格证书,经国家采*检验中心检验,原告生产的系列产品符合《煤矿用阻燃抗静电V带》等相关标准,检验合格。

30、聘书,1992年,原告法定代表人郑*被中国*门县支行聘为本部廉政监督员。

31、聘书,1999年,原告法定代表人郑*被三门*友好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32、荣誉证书,1991、1994、1995、1996、1997、1999年,原告法定代表人郑*被三*政局评为三门县社会福利企业先进工作者。

33、荣誉证书,2004年,原告法定代表人被中*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评为2003年度优秀技改工作先进个人。

34、荣誉证书,2000年,原告法定代表人被中*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评为1999年度企业家。

35、2000年-2003年度和2006年度优秀企业家荣誉证书,原告法定代表人被中*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评为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6年度优秀企业家。

36、荣誉证书,2007年,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台州*员会、台*工会、台*联合会、台州*合会、台州*协会评为台州市第八次优秀企业家。

37、荣誉证书,2007年,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台州市人民政府评为台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部分原告“奋飞”商标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据

38、商标档案,经过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原告第591686号“奋飞及图”注册商标,申请时间是1991年5月13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2年4月19日,至今已有17年之久。

39、1999年检验报告,1999年,原告前身台州奋*限公司、浙江*制品五厂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化工部胶*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

40、1999年检验报告,1999年,原告前身台州奋*限公司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浙江省*研究院检验合格。

41、2000年检验报告,2000年,原告前身台州奋*限公司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浙江省*研究院检验合格。

42、2001年检验报告,2001年,原告前身台州奋*限公司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浙江省*研究院检验合格。

43、2002年检验报告,2002年,原告前身台州奋*限公司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台州市*测研究院检验合格。

44、2003年检验报告,2003年,原告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浙江省*研究院检验合格。

45、2004年检验报告,2004年,原告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浙江省*研究院检验合格。

46、2004年检验报告,2004年,原告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化学工业胶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

47、2005年检验报告,2005年,原告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石油和化学工业新材料与制品*验中心检验合格。

48、2006年检验报告,2006年,原告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2006年第四季度省级监督抽检合格。

49、2006年检验报告,2006年,原告生产的“奋飞”牌系列产品,通过石油和化学工业新材料与制品*验中心检验合格。

50、实际使用状态,原告在产品吊牌、包装、宣传册、交易文书、车身广告等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奋飞商标。

第三部分原告“奋飞及图”商标的持续和广泛宣传的证据

51、2004年-2006年奋飞商标部分广告发布情况,2004年至2006年,原告通过高速公路高架广告、墙体广告、广告牌广告、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站、展会、报刊、海报、挂历、工作服、编织袋方式,在河北(石家庄)、山东(潍坊)、江西(赣州)、山西(太原、长治)、安徽(安庆)、海南(海口)、江苏(昆山)、湖北(武汉)、河南(郑州)、广州(韶关、汕头)、四川(攀枝花)、贵州(贵阳)、黑龙江(哈尔滨)、福建(龙岩)、浙江(三门、湖州)、吉林(长春)、广西(柳州)、天津等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投放广告,宣传和推广奋飞商标,据统计广告费投入为2004年68.2万元、2005年63.5万元、2006年81.5万元。

52、《全国质量兴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台州榜上有名》,2007年6月1日,新华网刊载《全国质量兴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台州榜上有名》一文,对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表彰。

53、《三门县名牌培养质量提升工程》,2006年10月12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刊载文章《三门县名牌培养质量提升工程》,对原告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进行表彰。

54、《浙江奋*限公司董事长郑*先生访谈录》,2007年,新浪网发布《浙江奋*限公司董事长郑*先生访谈录》,对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专题报道。

55、《浙江奋*限公司董事长郑*先生访谈录》,2007年,中国阻燃抗静电行业信息网发布《浙江奋*限公司董事长郑*先生访谈录》,对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专题报道。

56、《浙橡企强势入围省名牌》,2007年,中*商务网发布《浙橡企强势入围省名牌》一文,对奋飞商标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57、《三门橡胶向“内涵式”发展》,中国石油和化工网刊发《三门橡胶向“内涵式”发展》一文,对原告进行宣传介绍,宣传奋飞商标。

58、《三门:企业员工培训质监局埋单》,中国质量新闻网刊发《三门:企业员工培训质监局埋单》一文,对原告进行宣传介绍,宣传奋飞商标。

59、原告官方网站,原告通过制作网站,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0、中国企业采购联盟网广告,原告在中国企业采购联盟网上刊载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1、E商智通网广告,原告在e商智通网站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2、全球五金网广告,原告在全球五金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3、生意旺铺广告,原告在生意旺铺网站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4、中国商业企业网广告,原告在中国商业企业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5、中国制造网广告,原告在中国制造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6、中国橡胶资源网广告,原告在中国橡胶资源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7、中国橡胶资源网广告,原告在中国蔬菜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8、华夏橡塑网广告,原告在华夏橡塑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69、慧聪网广告,原告在慧聪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70、中华汽配网广告,原告在中华汽配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71、产品中国网广告,原告在产品中国网刊发广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奋飞商标。

72、首届三门中国青蟹节协办单位及荣誉证书,2002年9月,原告通过赞助首届三门中国青蟹节宣传“奋飞”商标。

73、协议书及中*银行汇票申请书,2004年4月,原告与宁波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为原告制作“奋飞”商标宣传策划。

74、百川设计业务合同及发票,2004年、2005年、2006年,原告与台州百*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制作宣传出版物。

75、租赁协议及发票,2006年原告与叶末周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三门县海油镇上叶北山大型广告牌。

76、石家*有限公司业务合同,2004年,原告与石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在京珠高速出口处发布立柱广告、并在石家庄市部分乡镇发布墙体广告方式宣传奋飞商标。

77、三门县广告承揽合同,2004年8月,原告与三门县*告中心签订广告承揽合同,委托发布电视广告,宣传奋飞商标。

78、三门县广告承揽合同,2004年8月,原告与三门县*制作室签订广告承揽合同,委托其发布青蟹节大型广告牌广告,并散发广告手册,宣传奋飞商标。

79、潍坊*中心租赁协议书,2004年,原告与潍坊*中心签订合同,委托其在潍坊市城东区发布大型广告牌,宣传奋飞广告。

80、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2006年,原告与浙江台*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制作广告衫、工作服,宣传奋飞商标。

81、《产品购销合同》,2006年,原告与甬塑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制作广告编织袋,宣传奋飞商标。

82、《三门年鉴》,原告在《2006年三门年鉴》报上刊载广告,宣传奋飞商标。

83、《新三门》报,原告在《新三门》报上刊载广告,宣传奋飞商标。

84、台州市地图,原告前身台州奋*限公司在台州市地图上刊载广告,宣传奋飞商标。

85、奋飞户外宣传实态,2003-2007年,原告通过各种户外媒体宣传奋飞商标的实态。

86、2004-2007年广告发票(摘选),2004-2007年,原告通过各种媒体对“奋飞”商标,三门*视局、中企动*限公司、阿里巴巴*有限公司、河北石*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城区正欣电脑服务部、三门中国青蟹节组委会、上海*限公司、浙*报社、宁波市*有限公司、三门前卫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无锡市*牌服务部、上海千*有限公司、泰*饰部、台州市*有限公司、《三门县年鉴》编委会、哈尔滨*术工作室、三门中国青蟹节演唱会组委会、潍坊*中心等单位向原告出具广告发票。

第四部分原告“奋飞”商标曾经受到保护记录的证据

87、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书,第三人在与原告“奋飞”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类别上提起近似商标“奋正”商标的申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已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国家商标局已于2006年11月20日受理了原告提起的商标异议申请。

第五部分原告“奋飞”注册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

88、浙江奋*限公司销售客户台帐,原告的“奋飞”牌商标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包括北京、安徽(合肥、淮南、马鞍山)、福建(福州、龙岩、泉州、三明、厦门)、青海(格尔木)、广州(东莞、佛山、广州、汕头、汕头)、广西(贺州、柳州、南宁、玉林)、贵州(贵阳、六盘水)、海南(海口)、河北(石家庄、保定)、天津、河南(郑州)、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吉林)、辽宁(大连、沈阳、瓦房店、鞍山、辽阳)、湖北(荆门、武汉、宜昌)、江苏(常州、江都、连云港、南京、苏州、泰州、无锡、徐州、盐城、宜兴)、江西(九江、南昌、赣州)、山东(莱阳、聊城、临沂、日照、潍坊、淄博)、山西(长治、晋城、太原)、上海、四川(成都、攀枝花)、重庆、新疆(乌鲁木齐)、云南(昆明)、浙江(东阳、海盐、杭州、丽水、龙游、路桥、宁波、温州、仙居、新昌、永康、慈溪)、内蒙古(呼和浩特)、宁夏(石嘴山)。

89、各地经销照片(部分),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经销商照片包括原告在江苏(南京)、江西、云南、安徽等地的分公司。

90、2001年三角带购销协议书(摘录),原告的“奋飞”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云南(昆明)、山东(潍坊、莱阳)、河北(石家庄)、辽宁(沈阳)、福建(福州)、湖北(武汉)、四川(成都)、上海等地。

91、2002年三角带购销协议书(摘录),原告的“奋飞”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陕西(西安)、山东(济南)、安徽(合肥)、天津、江苏(南京)等地。

92、2003年三角带购销协议书(摘录),原告的“奋飞”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江苏(无锡)、山西、广东(汕头)、福建(福州)等地。

93、2004年三角带购销协议书(摘录),原告的“奋飞”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福建(福州)、陕西(西安)、江苏(苏州、南京、无锡、宜兴、盐城)、四川(成都)、山西(晋城、太原)、广西(南宁)、广东(汕头、广州)、湖北(武汉)、重庆、山东(莱阳、泰安)、天津、安徽(合肥)、河北(石家庄)、江西(赣州)、黑龙江(哈尔滨)、浙江(台州、湖州)、辽宁(沈阳)、山东(潍坊)、云南(昆明)等地。

94、2005年三角带购销协议书(摘录),原告的“奋飞”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浙江(温州)、福建(厦门、龙岩)、云南(昆明)、山西(长治、)、黑龙江(哈尔滨)、广东(汕头、佛山、湛江)、江苏(大丰、宜兴)、天津、湖北(宜昌)、江西(赣州)、安徽(桐城、合肥)、湖南(长沙)、河南、吉林(长春)、河北(保定)、四川(成都)、重庆、山东(潍坊、莱阳、临沂)、辽宁(瓦房店)等地。

95、2006年产品购买协议(摘录),原告的“奋飞”牌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大中小城市:贵州(贵阳)、湖北(武汉)、福建(厦门)、安徽(合肥)、山西、辽宁(沈阳、鞍山)、江西(赣州)、重庆、江苏(南京、无锡)、山西(晋城)、山东(莱阳)、云南(昆明)、广西(南宁)等地。

96、1998-1999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1998-1999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北京、山东(淄博)、贵州(六盘水)、江苏(常州)、广州、重庆、广西、四川(成都)、湖北(武汉、襄樊)、广东(韶关)等地。

97、200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0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江苏(江阴)、河北(保定)、浙江(宁波)、四川(自贡)、山东(临沂、青岛)、辽宁(沈阳)、江苏(常州)、江西、云南等地。

98、2001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1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黑龙江(哈尔滨)、吉林、辽宁(大连)、浙江(杭州)、重庆、湖北、江苏(江都、)、天津、江西(赣州)、广西(南宁)、山东(青岛、即墨)、云南、四川(内江)等地。

99、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2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北京、河北(石家庄)、上海、四川(内江、自贡)、重庆、山东(济南)、辽宁、湖北(武汉)、浙江(杭州)、广东(韶关)等地。

100、2003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3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四川(成都、内江、自贡)、黑龙江、广东(云浮、韶关)、辽宁(瓦房店、盘锦)、安徽(马鞍山、合肥)、江苏(常州、南京、江都、泰州、无锡)、重庆、福建(建阳、福州)、湖北(武汉)、河北(石家庄)、山东(济南、日照、青岛、潍坊、莱阳)、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贝尔)、上海、浙江(杭州)、云南(昆明)、青海(格尔木)、黑龙江(哈尔滨、勃利、牡丹江、绥化、鸡西)、陕西(西安)、天津、北京、江西(宜昌)、湖南(衡阳)、广西(南宁)等地。

101、200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4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黑龙江(牡丹江、哈尔滨)、上海、辽宁(瓦房店、沈阳)、山东(威海、济南、青岛)、浙江(杭州、湖州)、北京、安徽(桐城、合肥、马鞍山)、江苏(南京、常州、江都、苏州、扬州)、四川(成都)、山东(德州、潍坊)、福建(福州、南平)、广东(揭阳、韶关)、吉林(吉林)、云南(昆明)、广西(南宁)、河北(石家庄、廊坊)天津、陕西(潍坊)、湖北(宜昌)、重庆等地。

102、200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5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安徽(安庆、合肥)、广西(南宁、柳州)、河北(石家庄)、云南(昆明)、上海、贵州(贵阳)、江苏(无锡、徐州、苏州、宜兴、南京)、江西(赣州、九江)、浙江(杭州、嘉兴、宁波、绍兴)、北京、福建(晋江)、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山东(济南、日照、威海)、广东(清远、韶关)、重庆、湖北(武汉、黄石)、四川(成都)、青海(格尔木)、天津、辽宁(沈阳)等地。

103、200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摘选),2006年,原告“奋飞”系列商品销往贵州(贵阳)、辽宁(瓦房店)、福建(厦门、三明)、江苏(无锡、徐州、常州、连云港、泰州、宜兴、扬州、镇江)、北京、上海、江西(九江、南昌、赣州)、浙江(杭州、绍兴、宁波、台州)、云南(昆明)、辽宁(沈阳)、黑龙江(牡丹江)、天津、湖北(武汉)、山东(德州、潍坊、淄博、日照)、四川(成都)、安徽(合肥、马鞍山)、广东(肇庆、清远)、吉林(长春)、广西(柳州)、山东(济宁、淄博)、河南(许昌)、河北(石家庄)、重庆、山西(晋城、太原)、海南(五指山)、黑龙江(哈尔滨)、吉林(吉林)等地。

104、2004年审计报告,2007年10月,三门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证实:原告2004年主营业收入为75034742.37元(约0.8亿元)。

105、2005年审计报告,2007年4月,三门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证实:原告2005年主营业收入为100187165.7元(约1亿元)。

106、2006年审计报告,2007年4月,三门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证实:原告2006年主营业收入为135662145.39元(约1.4亿元)。

107、纳税证明,2007年,浙江*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上交增值税共计3522697.81元。

108证明,2007年,浙江省三门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4、2005、2006年地税缴纳入库数分别为269.5万元、192.3万元、340.6万元。

109、证明,2005年,台*关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4年出口三角带6.9041万美元,输送带出口额为20.1169万美元。

110、证明,2007年,台州*办事处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5年度出口仅用纺织材料加强的硫化橡胶制输送带及带料1555149千克,出口额为2280281美元;梯形截面V肋环形传动带96456千克,出口额为146584美元。原告2006年度出口仅用纺织材料加强的硫化橡胶制输送带及带料2566202千克,出口额为4706347美元;梯形截面V肋环形传动带438411千克,出口额为960019美元。

111、证明,2005年,台*关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4年三角带出口额为6.9041万美元,数量45237千克。输送带出口额为20.1169万美元,数量151893千克。

112、证明2007年,三门县经济局出具证明证实,2006年原告产品销量15182万元,2005年产品销售产值为13528.6万元,2004年产品销售产值10379万元。

113、证明,2007年,三门*协会出具证明证实,2004-2006年原告重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该协会没有收到过有关产品质量问题投诉。

114、证明,2007年,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2004-2006年原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都为B级。

115、证明,2007年,三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2004-2006年原告安全生产无重特大责任事故。

第三组证据:被告侵权的证据

116、《黔西南日报》,被告在黔西南日报上刊载广告、销售侵权产品,使用了“奋飞”商标。

117、侵权产品照片,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奋飞及图”商标近似的“奋飞”图形组合商标。

118、交易文书,被告在销售侵权产品时出具给原告的销售收据,使用了“奋飞”商标。

被告辩称

被告贵*物资公司答辩称:1、我公司在文具商品上使用“奋飞”商标不构成侵权,理由是:第一,原告没有在文具商品上注册“奋飞”商标,所以我公司销售“奋飞”牌文具的行为是合法的;第二,原告生产和销售“三角带”产品,而我公司销售的是文具用品,两者分属于不同的行业,消费者不会引起混淆,也就不能构成侵权;第三,“奋飞”商标是我公司自创品牌,有“奋发图强,展翅高飞”的意思,同原告的商标相同实属巧合,我们没有侵权的恶意。2、我公司刚刚开始经销奋飞牌文具产品,没有盈利,纠纷发生后,已经不再销售了,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五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赔偿。

被告未提交证据。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持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原告要求对其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而原告所举的证据对“奋飞及图”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和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联性,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第591686号“奋飞及图”注册商标系台州奋*限公司1991年5月13日申请注册,后经三门*管理局变更登记,台州奋*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原台州奋*限公司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变更后原告享有和承担。2003年6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奋*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奋飞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三角固定带(普通V带)”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4月19日。

原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并且经过原告17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该商标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2006年12月,经浙江*监督局的审查,认定原告“奋飞牌”系列产品为“浙江省名牌产品”;2006年4月,浙江*业协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5年输送带产量居全省同行第二名;2007年6月12日,中国*协会出具证明证实,2004-2006年,原告V带产能和产量,全国排名第三位。2003年10月,台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原告“奋飞及图”系列产品“台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经台*商局审查,原告“奋飞及图”系列产品连续三次,被认定2000年至2009年度“台州市著名商标”。1996年-2006年,原告及其前身连续11年,被浙江*作协会、浙江华*限公司确认为AAA级资信企业。2007年1月,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的认证,原告企业的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标准要求。经北京世*限公司2003年初评和2006年复评,原告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国际标准。2007年,经浙江*监督局确认,原告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计量检测体系基本完善。

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奋飞”品牌进行了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其宣传方式包括,一是通过新华网、新浪网、中国橡胶资源网、慧聪网等全国性大型门户网站或电子商务网站;二是通过赞助中国青蟹节等全国性大型文体活动;三是通过全国各地电视台;四是通过各种专业报纸、杂志媒体进行宣传;五是通过发布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宣传;六是各类专业性展览等等。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原告通过高速公路高架广告、墙体广告、广告牌广告、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站、展会、报刊、海报、挂历、工作服、编织袋方式,在河北(石家庄)、山东(潍坊)、江西(赣州)、山西(太原、长治)、安徽(安庆)、海南(海口)、江苏(昆山)、湖北(武汉)、河南(郑州)、广州(韶关、汕头)、四川(攀枝花)、贵州(贵阳)、黑龙江(哈尔滨)、福建(龙岩)、浙江(三门、湖州)、吉林(长春)、广西(柳州)、天津等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投放广告,宣传和推广原告公司和奋飞商标。原告推广宣传“奋飞”品牌的广告费投入为2004年68.2万元、2005年63.5万元、2006年81.5万元。

原告自生产、销售“奋飞”系列产品以来,其国内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客户群不断扩大,销售区域遍布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山西、河北、河南、甘肃、新疆、内蒙古、青海、宁夏、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湖北、四川等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三门县经济局出具证明证实,2004年产品销售产值10379万元,2005年产品销售产值为13528.6万元,2006年原告产品销售产值15182万元。

另外,第三人在与原告“奋飞”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类别上提起近似商标“奋正”商标的申请,原告于2006年5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异议申请书,要求对第三人提起近似商标“奋正”商标的申请不予注册,国家商标局已于2006年11月20日受理了原告提起的商标异议申请。

被告贵*物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自动化办公用品。被告在《黔西南日报》上刊载广告、销售文具用品,使用了“奋飞”商标;2007年10月28日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处购得带有“奋飞”商标的胶水、胶带、胶带座各一个,该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奋飞及图”商标近似的“奋飞”图形组合商标,被告在其出具的销售收据上使用了“奋飞牌”文字。

本院认为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商标使用时间长、影响大、销售范围广,为相关公众熟悉和认可,且有相关的保护记录,符合国家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是驰名商标,应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殊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对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赔偿5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在文具商品上没有注册“奋飞”商标,而且原被告分属不同行业,被告在文具商品上使用“奋飞”商标不会引起混淆,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侵权及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上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有必要进行跨类保护,并且该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要求,才得认定商标驰名这一事实。本案中,原告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三角固定带(普通V带)”商品上,从商品类别上看,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7类,而被告销售的“胶水、胶带、胶带座”等文具商品属于第16类,上述商品与原告核定使用商品显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原告以其在第7类上注册的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专用权,主张被告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奋飞及图”商标构成侵权,属于请求对注册商标跨类保护。因此,对原告所有的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是判定本案诉争之侵权与否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可以认定:原告从“奋飞”商标被核准注册以来已持续使用长达17年,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并且经过原告17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该商标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2006年12月,经浙江*监督局的审查,认定原告“奋飞牌”系列产品为“浙江省名牌产品”;2006年4月,浙江*业协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2005年输送带产量居全省同行第二名;2007年6月12日,中国*协会出具证明证实,2004-2006年,原告V带产能和产量,全国排名第三位。2003年10月,台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原告“奋飞及图”系列产品“台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经台*商局审查,原告“奋飞及图”系列产品连续三次,被认定2000年至2009年度“台州市著名商标”。1996年-2006年,原告及其前身连续11年,被浙江*作协会、浙江华*限公司确认为AAA级资信企业。2007年1月,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的认证,原告企业的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标准要求。经北京世*限公司2003年初评和2006年复评,原告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国际标准。2007年,经浙江*监督局确认,原告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计量检测体系基本完善。原告多次获得如浙江省名牌产品、名优产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故原告“奋飞及图”系列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原告通过高速公路高架广告、墙体广告、广告牌广告、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站、展会、报刊、海报、挂历、工作服、编织袋方式,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投放广告,宣传和推广原告公司和奋飞商标。故原告一直采用各种方式对奋飞商标进行多方位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宣传力度大,在相关公众中知晓度较高。原告的第591686号“奋飞”商标有因第三人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有申请受保护纪录。原告的经营状况一直处于良好的态势,产品销售区域广,销售收入大并逐年递增,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奋飞”商标主项产品产能和产量位居全国同行业前茅。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第591686号“奋飞及图”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系中国驰名商标。

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销售的“胶水、胶带、胶带座”等文具商品上、在商业广告和交易文书上使用了“奋飞”商标。被告使用的“奋飞”商标与原告的第591686号“奋飞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尽管“胶水、胶带、胶带座”等文具商品与原告第591686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但是,由于原告的第591686号“奋飞及图”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将与原告第591686号“奋飞及图”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在其销售的商品、商业广告及交易文书上使用,其经营行为实际上虽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但被告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在商品来源上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出处与原告在经营主体和商业信誉方面有着某种联系,破坏了原告与“奋飞及图”商标来源上的对应关系,损害了原告作为第591686号“奋飞及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第591686号“奋飞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对于被告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其他经营者仅有避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一般注意义务。作为商标权保护的一种特殊形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以禁止使用、停止侵权为原则。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情况的证据,因此,被告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作为第591686号“奋飞及图”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奋飞”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应予以制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及被告的侵权情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可弥补原告驰名商标所受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物资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浙江奋*限公司第591686号“奋飞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奋*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被告贵阳*物资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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