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欧*限公司与被告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欧*限公司于2007年5月30日以决定放弃对被告张*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欧*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