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潍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黔南州**责任公司与贵州都匀毛尖茶**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六盘**开发区奋进五交化经营部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温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物资公司与浙江奋**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创**任公司与上海上**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劲霸**限公司与彬县家**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劲霸**限公司与咸阳家**限公司时代广场、咸阳家**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藏**酒店与中华制**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喀**沙石厂与广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