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有限公司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潍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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