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喀**沙石厂与广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以被告西藏*云*厂商标侵权纠纷为由,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华强+拼音+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本院经审查于当天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限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四百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