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3)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上诉人李*广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民法院(2013)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