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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限公司诉张**商标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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