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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