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华*限公司诉兰州*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华*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以其欲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翔*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翔*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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