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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限公司与华翔**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限公司诉兰州*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华*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以其欲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翔*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翔*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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