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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成**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州酒业与甘肃红**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红川酒业因与被告成州酒业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中,红川酒业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的“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停止在其名称中使用‘成州’字号。2、依法判令被告在当地媒体上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元,赔偿因调查取证和诉讼代理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红川酒业自愿撤回其三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川酒业撤回其起诉的1、2、4三项诉讼请求,即: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停止在其名称中使用‘成州’字号;2、依法判令被告在当地媒体上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元,赔偿因调查取证和诉讼代理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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