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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讯**有限公司与厦门灵**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康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掌*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3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厦*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厦*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厦门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长梁*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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