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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邱*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邱*、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厦门*限公司负担21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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