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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限公司与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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