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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责任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下称森*司)诉被告盐城市*责任公司(下称华*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0年4月23日根据原告森*司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华*司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因该单位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后本院到被告华*司住所地送达,仍因该单位已迁移,现住所不明,无法送达。本院遂决定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材料,并书面通知原告森*司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公告费用。期限届满后,原告森*司未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相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给付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本案中,对被告华*司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原告森*司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公告费用。原告森*司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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