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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责任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瓦房店*责*司与被告裴立志、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瓦房店*责*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瓦房店*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瓦*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瓦房店*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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