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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大庆*人民法院(2015)萨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称,我的u0026ldquo;大庆*人民法院(2004)萨*第616号执行裁定书u0026rdquo;于2007年11月13日生效,2008年9月23日王*起诉大庆市人民政府,对我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王*未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时也未通知我参加诉讼,就把我的u0026ldquo;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u0026rdquo;和u0026ldquo;执行裁定书u0026rdquo;所确认的债权判给了王*。王*违法法定诉讼程序,导致法院误审误判,造成两个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同一个标的的错误,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295条、296条的规定,我不仅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而且具备受理条件。故请求大庆*民法院裁定大庆*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陈*所申请撤销的王*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已经黑龙*民法院再审并作出判决,陈*向大庆*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程序。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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