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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