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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宋*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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