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建设**枣庄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建设*枣庄分行、第三人山东*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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