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建设*枣庄分行、第三人山东*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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