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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泛**限公司与王**、王**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汉族,个体。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

一审被告:李*,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青岛泛*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王*、一审被告李*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1)胶南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青民申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此案。该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王*与青*田物业有限(以下简称辛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辛*业公司网点房一处,租赁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王*与新*业公司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王*继续租赁该房屋,并按照原租赁合同交付租金。

2004年11月8日,泛*公司与辛*业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甲方辛*业公司所有的胶南市辛河商业街****平方米的房产,以每平方800元的价格,抵顶拖欠泛*公司680万债权,泛*公司取得该商业网点房所有权。2004年11月18日、19日泛*公司在青岛都市报、青岛晚报上登载出售商业网点的广告,向社会公开出售商业网点房。2004年12月1日,泛*公司(甲方)与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泛华置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房屋总价款为243104.8元。李*一次性支付243104.8元购房款,李*于2005年1月17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另案(2012)青民一终字第164号李*起诉王*房屋迁让纠纷中查明:2004年11月之前,由辛*业公司收取涉案房屋房租,2005年1月,李*取得房屋产权后,由李*的丈夫韩*向王*收取房租,2009年4月16日、2009年4月23日,王*向李*交纳过两期房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泛*公司因未能出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参加庭审质证,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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