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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泛**限公司与王**、王**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岛泛*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王*,一审被告李*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1)胶南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岛泛*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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