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与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母亲干扰双方的生活,无法接受,不愿和被告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王*与被告孙*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未提供证据,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