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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鞋工厂村一社。

原告闫*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离婚;2、小孩任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探视两次;3、比亚迪fo轿车一辆依法分割。被告提供了书面答辩,1、同意与被告离婚;2、小孩由其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3、家庭财产有比亚迪fo轿车一辆,价值100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前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任某乙。

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三、关于小孩抚养及抚养费: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小孩,要求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比亚迪fo轿车(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原、被告均认可价值10000元。

五、存款及债权、债务情况:原告陈述被告有存款2000元,但没有证据;原告没有债权、债务。被告要求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判决结果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不能很好的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小孩任某乙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小孩,本院应予准许。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要求不负担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考虑到原告的收入情况同时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以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为宜。原告要求每月探视小孩两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家庭财产比亚迪fo轿车一辆,原、被告均认可价值10000元,考虑到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原、被告的意见,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闫*与被告任某甲离婚。

小孩任闫龙由被告任某甲抚养,原告闫*每月

负担500元抚养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按月支付,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每月可以探视小孩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星期的星期六或星期日各一次。

三、家庭财产比亚迪fo轿车(蒙lrl922)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5000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75元,由原、被告各负

担37.5元,其余75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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