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康*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因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感情不合,且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现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康*与被告王*甲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康*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