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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不给我生活费,所以夫妻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邢*与被告魏*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75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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