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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我与被告张*甲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乙(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出生),现年15周岁。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一直不太好,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喝酒对原告进行谩骂。2008年1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调解而和好。但7年来被告张*甲仍积习不改,已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甲负担。

原告吴*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

2、复印于临河区人民法院卷宗的诉讼材料。欲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乙(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出生)。2008年,原告吴*诉至临*法院,后经调解而自愿和好。现原告吴*以被告张*甲积习未改已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甲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纽带和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应予继续维持,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以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十几年且婚生女已15周岁,双方已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均应珍惜和维护该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生活中虽偶有争吵和矛盾亦属正常和客观情形,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又共同生活七年,足已说明夫妻感情尚可继续维持,尚未达到非离不可的情形,故原告吴*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吴*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吴*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吴*负担。其余部分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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