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离婚;2、婚生男孩李*乙由其抚养,被告李*甲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3、家庭共同财产位于临河区金色小区a4栋3单元302室住房一套、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该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家庭共同存款及债权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1、同意离婚;2、原告没有抚养小孩的能力,所以婚生男孩李*乙应由我来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3、同意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该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系我用婚前所经营的客车及客运线路更新后所得,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男孩李*乙。原告向法庭举证:结婚证原件2份、婚生男孩李*乙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原、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婚生男孩的出生时间及各自的身份。

二、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位于临河区金色小区a4栋3单元302室96.38平米住房一套,原、被告均认可该房产价值为400000元、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原、被告均认可该车价值为70000元、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该车临河至份子地客运线路经营权,原、被告均认可该车及客运线路价值为210000元。对于上述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意在证明共同所有的房屋座落的位置、房号、面积、购买时间及价款。被告向法庭提供客车及海马小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2015年10月23日巴彦淖*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意在证明车辆品牌型号及车主,同时证明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东风牌客车及临河至份子地客运线路经营权,系其用婚前财产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客车及临河至新华、隆胜客运线路经营权,于2010年11月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现经营者李*后所投入更新,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对此,原告予以否认。

四、属于夫妻一方及双方所负债务情况:均无。

五、家庭共同存款情况:原告认为有存款100000元在被告存折上,被告认可只有33000元存款;被告认为原告有存款50000元,原告认可只有20000元。对上述主张,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六、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情况:原告称,2015年6月,借给被告同事贺小花30000元,被告认可15000元;2015年3月,原、被告共同在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投资10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借给原告侄子刘*20000元,被告辩称该笔债权对方已清偿;2012年5月,借给隆胜的吕*4000元,被告辩称,该笔债权对方也已清偿;被告称,2010年借给原告哥哥刘*50000元,对方现尚欠14000元未归还,原告对此无异议。对上述主张,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七、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婚生男孩李*乙的抚养权,经征询小孩意见,表示愿意随其父亲李*甲生活。

判决结果

本院查明

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能有效沟通化解,导致夫妻之间积怨日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小孩,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小孩的教育和健康成长方面着想,同时尊重小孩意愿,婚生男孩李*乙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无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告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蒙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东风牌客车及临河至份子地客运线路经营权的问题,经查,该客运车辆系挂靠于巴彦淖*务有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权、经营权归李*甲所有。被告抗辩主张该客车及客运线路系其用婚前客运车辆及客运线路经多次更新后投入所得,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被告庭审中所举证据,该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着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兼顾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夫妻共同存款及债权应平均分配和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由被告李*甲抚养,原告刘*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按月支付,每月30日前付清;

三、位于临河区金色小区a4栋3单元302室96.38平米住房一套归被告李*甲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刘*该房产折价款的一半即:200000元;

四、蒙l37365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归被告李*甲所有,该车临河至份子地客运线路经营权归被告李*甲享有,被告给付原告刘*折价款的一半即:105000元;

五、蒙lls925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刘*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李*甲该车辆折价款的一半即:35000元。

六、夫妻共同存款53000元,原、被告各享有一半即:26500元。原告持有20000元,被告持有33000元,由被告给付原告6500元;

七、夫妻共同债权39000元,原、被告各享有50%即:19500元。

以上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3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