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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杨*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亦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男孩杨*。原告向法庭举证:1、结婚证原件1份、2、婚生男孩杨*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原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被告杨*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的结婚时间、婚生男孩杨*的出生时间及原、被告的身份。

二、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认为双方因性格差异,共同语言较少,无法沟通,导致俩人间的感情越来越淡漠。2014年9月19日,经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向法庭举证:(2014)u0026times;u0026times;民初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第一次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夫妻感情仍未缓和。

判决结果

本院查明

本案属离婚纠纷。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缓和。现原告第二次诉请离婚,显示出其坚决离婚的决心,无论被告同意与否,均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婚生男孩杨*乙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被告对此亦未提出不同意见,故小孩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杨*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杨*由被告杨*甲抚养,原告王*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9月份开始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按月支付,每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7.5元,其余75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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