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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被告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我与被告刘*乙经人介绍相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打架,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屡次因小事对我进行殴打,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3月30日、2015年5月4日,新*派出所巡逻日志复印件各1份,报警人刘*。意在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报警的事实;2、刘*与刘*乙感情调解书复印件1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3、原告受伤部位照片4张、刘*乙给原告母亲发送的短信内容照片1张、给原告发送的短信内容照片1张、被告姑舅姐姐发送给刘*乙父亲的短信内容照片1张。意在证明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4、2015年1月21日,内蒙*附属医院x光诊断报告单1份,诊断结果为刘*患有支气管炎、2015年5月4日,内蒙*附属医院x光诊断报告单1份,诊断结果为刘*左肩关节诸成骨未见明显骨质异常改变、同日颅脑ct诊断报告单1份,诊断结果为颅脑ct未见明显异常、病情处理意见书1份,处理意见:急诊留观、随诊、建议休息7天。意在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并不是草率结婚,婚后无论早晚我都接送原告上下班,而且我每天给原告送饭,我已经尽到作丈夫的责任,家里的衣食住行都是由我承担,我与原告是存在吵架打架的事实,但是每次都是原告先动手,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刘*甲认为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刘*乙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尚不构成根本性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其庭审中所提供的派出所巡逻日志及医院的相关诊断报告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75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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