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剡俊梅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7日生育女孩一名叫王X。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坚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称其与原告仍然可以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并没有家庭暴力,感情并未破裂。

原告剡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儿王X的基本情况。3、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月收入5800元,有能力抚养小孩。

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出示的1、2、3号证据真实性及举证意图均无异议。

被告王某某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剡某某出示的1、2、3号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剡某某和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月17日生育一名女孩叫王X。原告以与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坚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去经营。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仅是因一些家庭琐事引起夫妻之间的争执,双方不能正确面对生活压力,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双方都应当理智、冷静的慎重处理、解决问题,积极面对生活,而不是意气用事激化矛盾。如果原、被告都能保持平和的心态对待对方及其家人,还是能够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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