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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诉称,我与被告李*于201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婚后生活发生矛盾,两人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婚后我们没有生育小孩,无家庭财产、债权债务,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前相处了两年多,互相不是不了解,我只是平时说话语气比较重。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季*与被告李*于201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家庭财产、债权债务,原告季*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没有能妥善沟通解决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季*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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