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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继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4月6日结婚,婚生男孩李*现年9岁,结婚以来,被告有赌博嗜好,懒于劳动,我们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暂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6日,原告李*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现年9岁,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妥善处理家庭的矛盾,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无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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