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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黄*、代理审判员史*、人民陪审员赵*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我与被告土*于200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个女孩,乳名蛋*,现年八周岁。我们无家庭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土*于2007年带女儿离家出走,经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土*离婚,我放弃女儿的监护权,家庭财产、债权债务不需要法院调整。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号证据是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二号证据是德岭*民委员会和德岭*太*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土*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辩称

被告土*未作答辩。

被告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与被告土*于200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个女孩,乳名蛋*,现年八周岁。2007年被告土*带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吕*放弃女儿的监护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土*不珍惜夫妻感情,于2007年不顾及家庭,带小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吕*要求与被告土*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现在由被告领走且下落不明,因此小孩由被告土*抚养,但原告吕*应承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吕*与被告土*离婚;

二、婚生女孩,乳名蛋*,现年八周岁,由被告土*抚养,原告吕*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每年年底前付清至十八周岁。

三、原告吕*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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