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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继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蔺某某诉称,1996年3月,我们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因婚前缺乏了解,我不知他有赌博恶习,被告对家人不闻不问,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基本不回家,不承担任何家庭责任,家庭支出全部由我一人负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和好可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18日,原告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蔺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妥善处理家庭的矛盾,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无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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