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菅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菅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五*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菅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菅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法院《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菅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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