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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04)五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47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4)五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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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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