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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4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生女出生后,双方因孩子抚养教育及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多次发生争吵和打骂,考虑孩子尚*一直维系婚姻至今,双方已分居5年多,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的家庭具有普通家庭的特征。原告所述因为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是不存在的,原告也未就我经常打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虽生活中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4年原告范*与被告王*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某(1988年8月8日生)。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8月原告搬出另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然曾为孩子抚养教育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范*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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