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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们于2004年5月9日结婚,在不了解的情况下结婚,感情破裂,无法沟通。天天吵架,性格不合,被告从不关心原告和孩子,感情不合,请求法院诉讼离婚。婚生女田某甲于2006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为了孩子和父母,不同意离婚,还能继续一起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田某甲于2006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生活难免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增加沟通,化解矛盾。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无据证明双方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倪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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