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夏某某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