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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