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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