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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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