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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1年5月2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曾动手打过我和家人,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离婚;婚生子随我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婚后我将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为购房还向外借款,双方曾为琐事发生过争执,但我没有打伤过原告及其父母,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9日生育一子刘*。双方婚后曾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为此报过警。2015年9月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急诊病志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要件。原告虽主张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双方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据此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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