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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1月份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2009年原告因病致半身瘫痪,又由于被告身体也患病,双方生活不能自理,双方再婚前均各有亲生子女,便分别由各自子女接回抚养。现双方已有6年未见面。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为防止日后给子女带来麻烦,原告曾于2014年3月份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未准予双方离婚。现判决已过六个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在本院到被告住所送达时,被告陈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没有矛盾,以前将原告照顾的很好,仅仅因为被告现在老了,无法照顾原告,被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什么影响,原告要求离婚,不讲良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因原告于2009年患病致半身瘫痪,被告于2010年4月患甲亢,双方无法互相照顾,原、被告由各自子女接回家中照顾至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共同生活近20年,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虽不共同生活,但系因原、被告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无法彼此照顾,被双方各自子女接回,并非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仅是因为被告年老无法照顾原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表明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仍坚持离婚不妥。因此原、被告双方应继续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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