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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1日在中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一直无业,无收入,被告一直靠原告父母提供的资金生活,原、被告现已分居,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俩是很早就认识的,2011年我们登记结婚婚后我是自由职业,我一直走南闯北的做事业,我也有收入,况且我的父母也给过我们钱。她所说的我都不认可,我个人对她仍然是有感情的,我不想走到离婚这一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矫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原、被告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化解矛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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