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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8日育有一女,取名王*。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价值观差异很大,导致婚后双方因为工作、生活、金钱等各种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婚后两年多时间,因为争吵被告曾多次离家出走,造成原告身心疲惫,甚至在女儿出生之后,被告仍把当时六个月的婴儿独自留在家中,不辞而别。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在情感和经济上未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感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从2014年6月起,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原告与被告各自在现住所的不同卧室居住。夫妻双方目前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应该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女儿王*现在由原告和原告母亲抚养,对于女儿,原告投入了全部的心血和精力,给了她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爱护,而被告在经济和时间上对女儿给予关心的很少。为了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应该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即可。对于婚内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于2003年共同于南*大学就读,系同班同学,大学期间关系非常好,2007年毕业时即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6月缔结婚姻。双方不但婚前有充分了解,且感情基础深厚。女儿王*出生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偶有争吵,但这是夫妻间正常现象,不能说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女儿现不到两周岁,无论从双方感情基础看,还是从女儿尚且年幼的角度说,原、被告均应努力经营好家庭,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户口簿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业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扶持、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婚姻关系。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经过自由恋爱后相识相知,感情基础稳定,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况且婚生女尚年幼,作为父母,需给其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综上,本院依法不准原、被告离婚。望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互相体贴、互相谅解、互相信任、息诉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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