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韩*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65582.6元、执行费884元均未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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