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及双方亲友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李*甲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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