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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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