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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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